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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

一、 本公司依據『行政院金融及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   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設置具獨立性,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協助董事會、監察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二、 本公司稽核處編制稽核主管一名,另依實際業務需求配置適當適任之內部稽核人員,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擬定經董事會審查通過並申報金管會之年度稽核計畫,派遣適當之稽核人員,實施執行年度稽核計畫項目,包括內部控制制度七大循環,並依風險程度之不同,實施不同程度之檢查範圍,檢查結果檢附工作底稿,作成稽核報告陳報董事長及監察人審查,並就缺失事項追蹤改善情形,作成追蹤報告陳核。

三、 稽核處其他業務範圍 
1. 維護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
2. 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修訂、維護。
3. 覆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評估結果。
4. 客訴案件處理。
5. 異常作業管制、防止再發、改善。
6. 內部稽核作業缺失改善、追蹤陳報。
7. 營運風險檢查評估、目標管理。